一、生产假药罪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包括哪些?
1、生产假药罪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包括生产假药的行为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产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哪些?
1、生产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假药生产行为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等。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冒充医生销售假药是否构成诈骗罪?
冒充医生销售假药一般不会构成诈骗罪,这是由于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
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其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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