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不合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1:31:10 430 人看过

一、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不合法

1、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扩展内容

为什么同一个村的土地补偿款却不一样

“同一个村的土地,被同一座煤矿征用,得到的补偿款却不一样是为什么?”近日,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村民张**反映,从十几年前开始,****煤业分数批征用了他们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而他和其中33户村民作为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征地补偿款却与随后几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补偿款有所不同。

村民:“个人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

1月8日上午,我们前往芹池镇阳陵村了解情况,到达张**家里时,他正在与几位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一起谈论土地补偿款的事情。十多年前的事,为何如今还在谈论?经过张**一番讲述后,了解到了事情的大概经过。原来在2001年的时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因建矿需要征用村里34户村民的承包地74.6亩,为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2005年4月4日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以及村民代表四方协商,确定了被占耕地的树木补偿费、闲置费、安置费,但对于土地补偿费未给出意见。2006年4月至12月间,第一批被征地的34户村民分4次从阳陵村委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占地闲置费。

煤矿征地、多方协商、领取补偿,按道理说这一切都很正常,那么第一批被征地的村民为什么会对已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呢?张**告诉我们,农民靠种地生活惯了,自从土地被征用后,他就非常关注征地补偿款的相关政策,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82号令),明确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分配原则,确定了“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省政府182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而大家实际收到补偿款是在2006年4月以后,我们认为应该属于省政府182号令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所以能不能按照省政府182号令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80%支付给我们,并且据我所知,此后煤矿还征了一些村民的承包地,村里也把土地补偿费给了后来被征地的村民,但我们这34户至今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我觉得这不合理。”张**说。

村委:“村里当时也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情况真如张**所反映的这样吗?为了核实清楚,我们随后就此事采访了阳陵村党委书记郭*龙。他告诉我们,2005年4月13日,晋市征土字(2005)25号文件批准**煤业征用包括张**的承包地在内的阳陵村34户74.6亩土地,按照当时的实际占用面积和四方协商的补偿办法,2005年5月10日,阳城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2006年3月9日,阳陵村委收到阳城县财政局拨来的征地补偿款后,于2006年4月开始陆续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村民。

针对张**的说法,郭*龙表示,省政府182号令公布之前就已经对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进行了分配,不应适用新的办法。“我们已按当时的政策和规定将村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全部发放给了村民,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是全额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每亩19500元的5/14分配给承包户,即每亩地承包户分得6970元,9/14即每亩12530元归村集体所有。省政府182号令是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而煤矿占地补偿安置在先,只能按之前的规定执行,而之前的法律规定是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因此不能按省政府182号令执行,再给有关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郭*龙说。

法院:“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无不妥”

2015年5月,张**一纸诉状将阳陵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张**承包地的补偿办法,是依据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范围外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意见》,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及包括原告张**在内的被征地农户代表四方协商确定的,并由阳城县人民政府和阳城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其协商确定时间为2004年4月4日,公告的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是2005年10月18日发布的,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实施之前原告承包地的补偿办法就已经协议确定并公告,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赔偿款到账后,被告阳陵村委依据协商确定的补偿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原告各项征地补偿款的做法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用土地的事情还会经常发生,相关各方都要从大局出发,依法依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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