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生(绰号傻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曾因吸毒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2月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日晚,周宁县七步镇官洋村白岩自然村6号民房内的KTV未开门营业,被告人王国生未经该KTV经营者同意,擅自打开民房后门进入房内KTV999号包厢,在该包厢内提供毒品颗粒(成分为MDMA)与可乐调制的毒品饮料及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在看守所寄信给他人劝其投案自首属于立功”)供李某1、陈某1、肖某等14人吸食。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国生及14名吸毒人员被周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王国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国生及张某2、叶某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信件2封等书证,证人李某1、陈某1、肖某、吴某、李某2、周某、苏某、罗某1、张某1、孙某、苗某、黄某、钱某、罗某2、陈某2、张某2、叶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国生供述,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19】911号检验报告,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抽样、称重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生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有立功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在周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寄出两封信给叶某,由叶某转交给张某2,劝张某2投案,被告人的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该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但可对被告人的该行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国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树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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