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知道债务转移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2:01 376 人看过

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对借款人转让贷款用途等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债务转让的担保责任方式

<1,一般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仍不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的担保责任方式由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要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成本。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责任,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代理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只有保证人不能履行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实际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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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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