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草”,致使“薰*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草”保健枕。后“薰*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注册条件、驰名商标。选项A正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允许的。
选项B正确。甲公司注册的商标是“美多”,而不是“薰*草”。因此,其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可知,“薰*草”虽然是主要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而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取得显著性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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