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司法认定
1、“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这是成立虚假民事诉讼罪的要件,按理说,这个罪名可以考虑为行为犯,但是立法上加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一情节(情节犯)显然是为了防止扩大打击面,缩小打击范围。这里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般应该指导致错误判决,引起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导致其他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为了统一执法尺度,有必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列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成立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条件,否则将适用第三款。
2、与诈骗罪的关系。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骗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虽然多数情况下构成诈骗罪,但是也可能因为主体的特殊而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因为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中均有骗取,比如公司企业人员为了侵吞本单位的财产,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本单位财产,此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人员或国有单位人员类似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当然,还可能因为对象和手段的原因构成金融诈骗等特殊诈骗罪。
如此看来,这里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至少包括以下情况:
(1)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定诈骗罪;
(2)公司企业人员为了侵吞本单位的财产,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本单位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3)国有公司人员或国有单位人员类似行为,构成贪污罪;
(4)例如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保险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以及其他金融诈骗等特殊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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