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元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元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给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由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拟派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级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一般每年进行1至2次现场稽察,对其中的少数项目从招标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稽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抽调县、区有关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七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经市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3名助理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按年度专款拨付。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开展稽察活动,参照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稳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县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处理。其处理结果应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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