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无效,职业放贷人仅可以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同时,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后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一并认定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律师补充: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职业放贷人的考量标准包括: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主要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2.出借对象是社会不特定人群;
3.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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