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湾特大煤矿大部分遇难者的遗体开始被火化。
赔偿工作也正在同步进行。
赔偿是对遇难者亲属的一种损失补偿,对死者已经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作为损失,遇难者亲属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合理的伤亡赔偿,理应包括对遇难者亲属的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伤害赔偿两部分。
目前关于煤矿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山西省的不得低于20万,还是近日传出的关于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它们考虑的只是遇难者的物质损失,而忽略掉了因矿难给死难者亲属带来的精神伤害。鉴于死亡事故涉及继承人(赔偿权利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部分,合理的赔偿应当是根据物质条件确定伤亡赔偿的下限,而其精神索赔部分应该由遇难者亲属自由主张。
矿难发生以后,给遇难者亲属物质损失的补偿自不待言,而其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不能忽略的;而且,这种精神赔偿必须由遇难者亲属自己主张。从孙家湾矿难的报道中,遇难者亲属那种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是难以言表的,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更是需要抚慰。然而,目前关于矿难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遇难者亲属要求精神赔偿的规定并不是那么尽如人意。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死者亲属有要求进行精神赔偿的权利。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遇难者亲属既可以享有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也可以对因其精神上受到的创伤进行“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有支持死者亲属进行精神赔偿的规定。然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却少了遇难者亲属进行精神索赔的规定;并且,将《工伤保险条例》独立于前两个司法解释之外。而矿难中的大多数矿工,只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索赔主张。这种结果,无异于用“太极软功”化解掉了大部分遇难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失索赔的权利。
矿难给遇难者亲属带来的物质损失,可以根据经济水平进行较为公平合理的界定,但精神伤害却不尽相同。为此,如果要用经济手段对矿难进行有效遏制,就必须制订一个较为统一的赔偿数额稍高的最低赔偿标准——这个标准,只是对死难者亲属物质损失的合理补偿;其精神损失部分,应该允许、并且鼓励遇难者亲属进行索赔主张。
只有设定了数额较高、带有惩戒性的最低赔偿标准,又不阻止死难者亲属进行合理的精神损失索赔,用经济手段遏制矿难才会发挥实质性的惩戒意义。更何况,从法理讲,矿难死难者家属得到的补偿,应当包括政府主动支付的物质损失赔偿,以及亲属自己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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