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9:34:34 270 人看过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本身的局限性

无因管理的局限性,对于保护行为人、弥补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利益丧失远远不够。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请求的补偿并非公平责任适用的结果,而是在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律所能寻求到的最后一道公平结果。换言之,此处的补偿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仅符合民法上抽象的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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