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徇私枉法罪刑法第几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警察徇私枉法是什么罪名
属于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依据其犯罪情节情节,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几年?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毒品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分析
406人看过
-
抢劫枪支罪要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131人看过
-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116人看过
-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53人看过
-
商检罪主观与客观方面研究
339人看过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45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在客观方面怎样认定行政枉法裁判罪?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30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客观方面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17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23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01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31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以致损害发生。客观方面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