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先予执行案件特别是制止某种行为的先予执行案件一般案执事了。尽管执行之后的审理仍将继续,还会有新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出现,但该生效文书已没有执行必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先予执行代替了判决后的执行。即便是先予执行之后的判决或调解仍有执行内容,当事人仍可就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交纳是剩余执行内容的执行申请费,这样,也就不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因此,收取先予执行的申请费等于把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请费提前收取,没有增当事人的负担。若先予执行不收费等于让当事人少交了一笔执行申请费,也给国家少收了一笔费用。
综上,先予执行案件向当事人收取执行申请费,采取先执行后向义务人收取,符合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切不可以因“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而不收费。
强制执行申请费用收取办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费用由原告预交,申请费用依据执行标的的数额按比例确定,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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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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