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举证通知书必须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如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则需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行政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作出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职工能否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问题,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亦可能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以前,应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是依法行政尤其是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应有之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向用人单位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为用人单位履行举证责任提供程序保障。如行政机关未向用人单位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者未依法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行政机关是否仍应当向用人单位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案中,奉节县人社局认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中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书》等证据材料,能够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无需再向用人单位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并非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还需尽到审慎审查与相应的调查、核实义务。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以后提交的材料,是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事故伤害情况、劳动关系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用人单位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仍具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并不能因为是由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就免除了行政机关向用人单位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二、用人方不举证,工伤认定可行吗?
用人方不举证,可以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认定举证期限是多久?
公司或员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会向公司或员工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公司或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门提交能支持认定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该通知书的回复分2种情况,第一种认可工伤,提供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盖公章)等,提交能证明工伤发生具体经过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第二种情况,不认可工伤,提交工资清单,职工名册,缴社保清单证明受伤人不是公司员工,提交能证实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条件的现场证据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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