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2个月内可以作出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21:47:08 493 人看过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2个月内可以作出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决定时间在法律上并未统一规定,案件简单的是可以在2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有关行政案件时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诉讼;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可诉讼;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是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具体的处罚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n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n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n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n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n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逾期又未自动履行的,经局长批准委托环境监察支队以环保局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和证据。三、申请的条件1、环境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2、负有义务的环境管理相对人逾期未履行的义务;3、强制执行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四、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及时结案。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
    2023-06-06
    436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废止了吗?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废止了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废止;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
    2024-02-06
    242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由谁作出?
    环境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作出。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一、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
    2023-06-24
    369人看过
  • 环境违法处罚行政复议请求可以提出吗?
    一、环境违法处罚行政复议请求可以提出吗?环境违法处罚行政复议请求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2024-01-17
    184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根据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
    2023-04-14
    341人看过
  • 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条调查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查处分离的原则。第四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第五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一)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一)跨设区的市的;(二)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超过法定权限时,应当逐级请示有处罚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
    2023-04-24
    465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可以分为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
    2023-02-20
    289人看过
  • 行政处罚可以限制出境吗
    一、行政处罚可以限制出境吗行政处罚不能限制出境。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处罚的人能不能出境主要看行政处罚的种类,如果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不能出境的。二、其他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一种资格罚。该处罚是剥夺行为人已经拥有的某种资格,使其永远或者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实施特定行为的资格。“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只能“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收缴和追缴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统称为“非法财物”。追缴,
    2023-06-02
    178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后的环境保护税缴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
    2023-02-26
    466人看过
  • 环保部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执法将出重拳
    已经实施了10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近日作出重要调整,修订后名称变更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更加强调执法效果。连续违法限期不改可再罚在以往的环境执法中,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处罚时常常令环保部门左右为难。对违法企业的连续违法行为是处罚一次,还是只要不停止就不断下罚单?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只能处罚一次。一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如此执法就很难起到震慑违法的目的。原国家环保总局在1999年7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按照这个《办法》规定,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认为,对于连续违法行为不能连续处罚也是环
    2023-06-06
    249人看过
  •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收集规则
    为认真做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
    2023-04-24
    432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七日内立案吗?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七日内立案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是受理而不是立案,行政机关收到举报后应该及时受理,治安案件超过6个月,其他案件超过2年未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
    2024-01-11
    414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延期可以吗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是不存在延期办理的说法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2.调查取证。调查取
    2023-03-16
    344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条件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定义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
    2023-06-11
    19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的区别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05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已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三年十一月五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999年8月6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追溯是如何进行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追溯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 环保行政处罚金不交可以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0
      可加处日罚金3%,行政部门可以对你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你逃避不缴款不是办法的;若你对此行政处罚决定觉得不合法,可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上是 环保行政处罚金不交可以吗的回答
    • 环境保护处罚基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4-11-15
      罚款、行政责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环境管理中涉及的四种主要方式。罚款通常是针对排污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罚款金额在2万至20万元之间。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能整改,还会面临按天连续罚。行政责罚则包括违反行政法规、造成损失等情况,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刑事责任则是指对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例如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命关天的事件,会受到坐牢的处罚。民事责任则是指由排污或其他破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