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5:03 357 人看过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文号: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

发布日期:2005-4-30

执行日期:2005-4-30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

(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执行。

(三)征地拆除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一般按照征收该地块集体土地的现行标准评估,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参加镇保或城保费用)等。评估时可以参照同区域工业园区内相同数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作相应的系数调整。

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提交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凭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等规定执行,首先用于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五)征地撤销村队建制的集体资产处置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55号)的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地依法批准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四)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市建设用地中心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组织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协议经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与用地单位订立,由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鉴证。未经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鉴证的征地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可以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预估。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

(一)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按征地费包干协议收取征地费,征地补偿费进入建设用地事务部门的专户账号后,应及时、足额支付给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征地费用。

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切实保证征地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向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

(三)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应对各征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确保征地程序规范和补偿费的落实。

(四)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所产生争议的协调。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8: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文章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文号:沪价商[2003]040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的特殊优质服务,需要适当突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上限收费的,实行申报审核制管理。同时,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政府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其他延伸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备案制。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申报审核程序和规定(一)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包括加盟店和承包店),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内的特殊优质服务,可申报突破政府指导价收
    2023-06-07
    34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建委,市土地费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为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现对本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收缴作如下通知:一、出租房屋收缴土地收益的范围:凡《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但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下列情形除外: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已签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3-06-10
    283人看过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财农税[2008]23号发布日期:2008-5-26执行日期:2008-5-26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
    2023-06-07
    17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项目勘测调查和受理审批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1-30执行日期:2005-11-30各区(县)房地局:为推进土地审批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市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各区县全面推广应用“土地审批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区县房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格式文本、规范系统操作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土地审批项目受理和办理的信息化管理,并要求成果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机构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处理土地审批中各环节的相关业务。一、权属调查业务流程1、建设用地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批文后,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项目和确定实施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机),并将项目移转调查机构。2、调查机构一般应在签订调查委托
    2023-06-10
    263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北京市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请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国土〔规〕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023-06-10
    420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权籍和交易管理处关于上海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建设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5]790号)和《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注册人员范围: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的人员。二、申请注册须提供材料:1、每个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每个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由申请人贴在注册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及执业资格证书编号;3、每个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2023-04-22
    109人看过
  • 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该法,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依法设定的,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对抗第三者。在已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后,由土地使用者持房产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的用地批准文件对其进行审核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土地证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
    2023-06-10
    420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含高新区):根据我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相关目标任务的要求,按照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指挥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改造工作的通知》安排,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范围:九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二、普查时间:自即日起至2005年6月15日。三、普查要求:市房管局负责普查报表的设计和业务指导;各区(含高新区)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为使普查全面覆盖、真实准确,具体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社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普查,按照“一项目一表”的原则回收《房屋普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整理统计后填写本社区《房屋普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二),将《登记表》和《汇总表》一并报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交本区建设、房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05年6月20日前分别报市人居办、市房管局。四、其他注意事项:(一)《登记表》
    2023-06-10
    13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机关有关处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市开展中介服务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工作重点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依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发展和规范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产业的“六个到位”的实现,推进上海房地产业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目标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
    2023-06-10
    212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
    2023-06-10
    163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各县房管所: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和住宅商品化的试行,本市房屋产权的买卖、转移、登记、发证和收费工作日益增多。由于近年来房管系统体制、机构的改革和人员的变动,各区在做法上不尽一致,社会上对此有不少反映。为了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的管理工作,现就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证、收费等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日常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工作。各区房管局对房屋买卖、继承、分析、赠与等产权转移和商品住宅出售以及联建公助房屋,均应及时办理产权审查登记和核发房屋产权证工作。根据城乡建设部的布置,将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产权登记、统一核发产权证件。因此,各区前一时期开展的私有房屋换发产权证的试点工作暂停进行。(二)加强私有房屋买卖的审批工作。各区房管局要加强对私房买卖的产权价格、出卖人的居住情况、买受人的购房用途的审查。私房买卖必须由房管部门进行估价,买卖价格须经房管
    2023-06-10
    154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9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在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网络化管理。二、从2004年9月10日起,开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系统,企业通过上网传输备案材料,使备案手续一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三、《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JF-2002-017)停止使用。四、为方便社会和群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示范文
    2023-06-10
    82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区县房屋管理(土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中心):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实施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2023-05-07
    409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所),土地管理局(所):现将《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管理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租赁房屋开办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现将具体收费办法规定如下:一、合营企业租用本市房屋(包括公管房屋、系统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均需与出租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须由承租者向市土地局办理申请用地预约登记,同时附送房屋《租赁合同》(草案),经审定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和土地使用费标准后,双方正式签约。三、合同的主要内容:(1)出租者、承租者的全称;(2)租赁年限和用途;(3)租赁房屋的座落,租赁部位,建筑面积和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4)房屋租金标准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5
    2023-04-22
    389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安置是政府应当依法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具体的补偿范围包括: 1、被征收的土地及青苗费; 2、搬迁费用和安置补助费; 3、... 更多>

    #征地补偿安置
    相关咨询
    • 接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15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 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哪些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31
      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
    • 怎样管理征地补偿安置费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9-26
      对于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如下: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安置房拆迁土地补偿金大于安置房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合理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5
      合理与不合理里面包含一个差价计算。如果安置房的价值大于土地补偿费是合理的,如果补偿款大于安置房的价值是不合理的。具体换算如下:一,如果当事人选择以房换房的,需要补差价,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不需要补差价。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
    • 征地补偿的安置费该如何管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13
      对于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如下: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