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回购是指开发商将自己出售给购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购回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只指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不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拆迁房、国有直管公房及私人所建住宅等非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商品房回购的标的是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实践中,除商品房之外,其他房屋也有可能存在回购的问题。
商品房回购是指开发商将自己出售给购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购回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其特征如下:1,商品房回购的主体是开发商、购房人或贷款人。商品房回购的回购合同,有可能是开发商同回购房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购房人承诺: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在经过多少年以后,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贷款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贷款人承诺: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变卖抵押房屋时,由开发商予以回购;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购房人、贷款人三方一起签订,如合同约定: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要求开发商对该商品房予以回购,开发商则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回购,这种在实践中比较多见。2,商品房回购的标的是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实践中,除商品房之外,其他房屋也有可能存在回购的问题,如房改房特别是购房人只享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在购房五年后进入市场交易时,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从购房人手中将该房改房买回,实质上也属于回购。因此,商品房回购的标的只指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而不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拆迁房、国有直管公房及私人所建住宅等非开发商开发的房屋。
商品房回购的风险提示
商品房回购的风险提示:
商品房回购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出售的商品房再行购买回来的行为。这种行为看似是一种优惠,但实际上却隐藏着许多风险。
首先,商品房回购可能会导致购房者的利益受损。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商品房时,往往只能以比市场价低的价格回购,因此,购房者实际上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商品房,这可能导致其损失了一定利益。
其次,商品房回购可能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风险。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时交付出售的商品房,或者回购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
此外,商品房回购还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波动。如果大量商品房被回购,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供应,导致房价波动。
因此,商品房回购存在一定的风险。购房者在选择商品房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自身的权益。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回购商品房的公平、合法。
商品房回购存在一定的风险,购房者在选择商品房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自身的权益。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回购商品房的公平、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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