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电力法》议案”获积极回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14:34 52 人看过

现行《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经近17年,其中一些规定已经远不能适应当下电力行业,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褚某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褚某早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便曾联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电力法》的议案。令他们欣慰的是,议案提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光伏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

《电力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

在褚某看来,修改《电力法》有其必要性。随着国内经济发展及整个社会用电需求和结构的变化,同时由于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供应的迅猛发展,现有《电力法》中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甚至与后来出台的法律精神不一致。褚某举例说,如2006年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虽有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要求,但由于《电力法》出台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尚未形成规模,所以目前看来缺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规定。

据褚某介绍,其去年提交的两会议案,对修改《电力法》提出了多项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应将第三章《电力生产电网管理》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修改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如城市屋顶太阳能项目)发电量可以不再由电网统一调度,但须统一监测。因为这类项目具有分布广、规模小等特点,项目虽然接入电网,但发电量小、宜就地利用。褚某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解释说。

其次,褚某建议可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之规定,修改为鼓励具有合法资格的投资者投资分布式发电,提供发供用一体化服务,允许分布式电源投资者按照合法规定及协议,完成微电网建设及提供就地供电经营活动。

最后,褚某指出要增加支持小规模光伏系统直接并网的条款。由于50KW以下用户侧所产出的电力,大部分被用户自己消耗掉,或被变压器的用户侧消耗完全,很少会送上电网。因此50KW以下用户侧光伏并网系统,对电网几乎没有影响。褚某称。

然而,目前《电力法》仅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的电力并网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条),没有关于普通用户小规模光伏系统并网的内容。据此,褚某建议修改《电力法》,增加相关条款。如对居民所用的功率低于50kW的光伏系统,采用合格产品可不经过审批,直接安装并网。

修改《电力法》议案获积极反馈

据悉,褚某等代表的议案提交后,国家能源局等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并给予了积极反馈。如国家能源局在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电力企业等多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又专门召开了《电力法》修改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当面向人大代表汇报办理工作,并形成了书面材料——《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号代表议案的初步处理意见》(下称《意见》)。

国家能源局在《意见》中表示,现行《电力法》确立的供电专营等制度,确实使分布式发电设施所发电量就地利用面临法律障碍,已不能完全适应光伏、风电等分布式发电发展的需要。关于我们议案中所提的建议,国家能源局认为其对修改《电力法》以促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褚某说。

与此相呼应的是,国家电监会在不久前公布的《电力监管立法规划(2012年—2017年)》中,亦将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列为主要任务之一。

不过,《意见》同时坦陈了推动修改《电力法》的工作难度。如在促进分布式能源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处理好分布式电源方与电网企业的利益关系、分布式能源大规模发展与电网安全的关系;考虑到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间歇性、不稳定性等特点,为保障用户获得可靠的电力,分布式电源也需要大电网的有效支持。

《意见》据此表示,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通过修订《电力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尽管如此,褚某认为,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还是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这可视为对修改《电力法》的尝试。

据了解,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明确每个省份可申请规模不超过500MW的分布式规模化应用项目,照此匡算,可撬动至少15GW的国内光伏市场。此外,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散接入低压配电网,允许富余电力上网,电网企业按国家政策全额收购富余电力;由分布式光伏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以及接入公共电网的接网工程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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