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强制拍卖程序中保留价的确定与降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09:21:55 114 人看过

国有股权的强制拍卖也是国有股权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第1款:“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区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规定》第13条就强制拍卖过程中的保留价问题作了规定:“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财政部于同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于国有股拍卖的保留价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国有股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评估结果确定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股权拍卖前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第6条规定:“对国有股拍卖的保留价,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当严格保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第三次拍卖最高应价仍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机构应当中止国有股的拍卖。《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的80%的保留价降低幅度则有别于上述三个法律文件中提到的90%:“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但该司法解释面对的拍卖对象是普通民事主体财产,因而该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而没有考虑到国有股拍卖的特殊性。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就上市公司国有股强制拍卖程序中的保留价问题所作规定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拍卖相关文章
  • 强制拍卖中底价设定的几个原则
    由于拍卖特有的公开竞争性,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拍卖的方式,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公开变现,并以所得价金清偿债务,就是为了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变现措施和手段。联系实践操作,认为强制拍卖中确定底价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原则:一、依法评估原则采取拍卖的手段,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确定拍卖标的物的底价就是一个关键,一般讲分二类:一是在对动产设定底价时,如拍卖物价格不易确定或其价值较贵重,执行法院可以决定对拍卖物委托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为鉴定人,并将鉴定结果作为预定底价的重要参考数据;二是在对不动产设定底价时,由于不动产的价格往往较动产价格昂贵且不易确定,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在核定底价时应委托适当的人员进行鉴定,实践中一般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的人员等进行鉴定。不动产有数宗时,应对之分别鉴定
    2023-06-11
    385人看过
  • 如何强制拍卖股权
    一、如何强制拍卖股权1、选择拍卖机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2、确定保留价。在股权拍卖中必须确定被拍卖股权的保留价,确定的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基准,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能低于评估价的80%。3、确定股权的权属情况。股权在拍卖前,人民法院会调查清楚股权到底属谁所有,保障股权的权属没有瑕疵。4、发布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在股权拍卖前15天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布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5、通知优先权人和优先权处理。人民法院会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7、处理流拍。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
    2023-05-06
    282人看过
  • 拍卖委托人有确定拍卖品底价的权利
    委托人之所以以委托拍卖的方式转让标的物,是为了实现该物品的更大价值,如果不能实现其更大价值,他只需将标的物拿到委托商店托卖即可,何必将其送去拍卖呢。为此,法律为保证委托人实现拍卖物品更大价值的权利,允许委托人在拍卖前确定一个自己认为是最低的价格作为底价,低于此价格时停止拍卖。《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为拍卖的最低价格,委托人确定有底价的,拍卖人必须在此价格以上拍卖成交,低于此价格拍卖不得继续,委托人有权撤回拍卖物品,如拍卖人在底价以下成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
    2023-06-11
    321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是怎样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虽然从形式上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拍卖的标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却碰到如下难题:股东优先购买权强调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优先购买,而在强制拍卖程序中,体现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这明显存在冲突,这一冲突的存在也是有些人对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协调这一冲突也就成了我们必须面对且应认真思考的问题。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该出让股权的权利。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笔者认为应在强制拍卖程序中肯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是一种由法律直接创设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如果要在拍卖程序中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则必须有另一种法
    2023-08-17
    69人看过
  • 是谁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司法拍卖房屋有风险吗1.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
    2023-06-02
    450人看过
  • 拍卖术语:拍卖保留价
    在实践中,预定保留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价格不好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只要委托人提出预定保留价的申请,拍卖人一般应作出准许的决定。但是,依法拍卖公物的保留价,一般由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鉴定机构制定。什么是拍卖保留价?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我国的拍卖活动分为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无保留价拍卖要求拍卖人的拍卖标的不可撤回,也就是说,不管竞买人的出价高低,即使只有一个竞买人出价,卖方也必须以此价拍卖。有保留价拍卖是指拍卖人预先设置一个保留价,所有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不超过保留价时不能成交,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科学、合理、公平地制定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制定的保留价过高,会给拍卖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拍卖失败,保留价过低,又会给委托
    2023-06-08
    428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 更多>

    #强制拍卖
    相关咨询
    • 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与评价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11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
    • 如何破解拍卖房保留价与起拍价的差额?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般首次八折,在流派的基础上再打八折,没有保留价,法院目的不是卖房,是要执行所欠款项。
    • 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的区别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2
      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是拍卖在法律角度上的一个重要分类,所谓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本身意愿将其所有的特定标的物进行的拍卖。拍卖法中的拍卖指的是一种经营方式,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 拍卖股权过户价格过低怎么办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1
      公司股权往往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变更,也可以通过拍卖转让,在协议转让中公司股东如果要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遵循这样一条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首先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特别指出:股份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股东以外的人出的转让价格币股东高,除非股东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否则股东以外的人就可以购买该股权。
    • 拍卖流拍如何降价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