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08:51:04 426 人看过

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在以下情形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但撤销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出。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对破产撤销权的范围规定是: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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