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确权纠纷中的证明力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条是对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是否可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在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中的证明力所作的规定。
在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如一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以终局证明效力,则既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功能所不能承受之重,又有违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承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不实这一点在内部关系中尤为重要。而在外部关系中,则需协调好真实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之间的关系。
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有证据证明”。
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事项真实性的一方应苛以更多举证证明责任,并无异议。但在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可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一是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二是主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明显大于登记簿的证明力;三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对此问题也存在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截止到2014年7月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意见稿为止,本条的文字表述都是“有证据证明”。但在随后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送审稿中,“有证据证明”的表述已经修改为“有充分证据证明”。也即,该稿对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证明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最后定稿中,又回到了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意见稿的表述,也即删除了“充分”二字。
至于本条中所述“有证据”,则应结合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来分析。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公文书证其对不动产物权归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效力。进而,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本身既有形式证据效力,又有实质证据效力。也即:一方面,以不动产登记簿举证证明其有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不必再举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本身的真实性以及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簿本身很强的证明力。换言之,这就意味着要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当事人不但要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而且其所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
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本条中“有证据”这一表述时,要“高度可能性”的表述看齐。这里的高度可能性,在理论上与“优势证据”基本一致。所谓“优势证据”,是指能证明对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高度盖然性,强调的是一种存在可能而非存在必然,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民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因为在不能拒绝裁判的前提下,认定高度盖然性的事实发生,更接近于真实。如果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参照,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应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另一种标准则应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直至接近或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即为登记内容对善意第三人推定为正确或真实,意味着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被推定为真正权利人。这种推定真实或正确不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不动产权属的介入,而且还维系交易安全,勾连着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
因此,在否定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证明力这一问题上,应秉持审慎态度,不宜轻易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真实性。特别是在不动产物权归属处于真伪不明情形时,一般应维持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归属方面的证明效力,而不通过证据之间证明力的比较,采信证明力较大的优势证据方式,来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只有在相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其为不动产物权权利人具有高度可能性且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确有错误等待证事实方面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让法官产生逻辑必然性的心证时,才能确认其享有物权。
具体而言,可通过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形式证据力和不动产登记簿实质证据力两个角度着手: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本身并非有权机关依职权制作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则不动产登记簿本身就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此时,已无需再进一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实,即可直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本身的真假性问题,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制作不动产登记簿的机关对该登记簿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二、确权房屋产权纠纷官司怎么打
要有证据证明原产权人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三、房屋确权案件的诉讼费标准
房屋确权案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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