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4:03:21 484 人看过

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

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这样无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负担,对第三人尤为不利,也使得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举证而由其他人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困难会很大,制约因素会很多,不利于举证工作的开展。

善意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因为第三人是权利的主张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主张者来举证,并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举证较他人更为方便、合理。同时为了减少第三人的负担,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想说明第三人非为善意,应负举证责任。至于善意的标准,应有两个:第一个是时间上的标准,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之时,第三人不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第二个是实质条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所有权。第三人只要能举出这两方面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善意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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