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澄海区兽药经营许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6:20:22 40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2)最少具备3名人员,分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经营企业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3)必须有进销存台账,并使用电脑记录。(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5)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6)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7)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2)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3)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5)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6)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有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1.通过窗口提交的:如.经办人为法人代表的,持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领取证书时应交验原件。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澄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澄海区畜牧兽医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澄海区畜牧兽医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要求,澄海区畜牧兽医局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澄海区畜牧兽医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澄海区畜牧兽医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汕头市农业局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办事处东侧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

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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