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文号:房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经本届区政府第四十五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推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我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各行政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指界人)的推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指界人是指参加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席现场,并指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人员。
第四条集体土地指界人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熟悉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界线的历史及现状。
第五条集体土地指界人的推举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广泛宣传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目的、意义,使广大村民充分认识推举集体土地指界人的重要性;
(二)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本村集体土地指界人1—3名,分别指认自己熟悉的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界线。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推举的集体土地指界人必须有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三)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要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与会代表签字;
(四)村民委员会根据决议为集体土地指界人出具证明,确认其集体土地指界人身份。
第六条集体土地指界人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推举产生。
第七条集体土地指界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经依法推举产生的集体土地指界人,有权参加现场指界并履行签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集体土地指界人的正常指界工作;
(二)按照指界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指界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来源资料;
(四)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报土地登记;
(五)在《北京市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同缺席,按《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集体土地指界人签字的《北京市地籍调查表》,具有认定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房山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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