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传统破产法上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指破产
宣告时,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所拥有的财产,包括破产宣告前已存在将来行使请求权的财产。特
点在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在破产宣告时已经确定。日本、美国、德国采用此立法原则。膨胀主义指企业集
团财产破产不仅包括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英国
、法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的焦点在于二者对待破产人的财产和协调新旧债权人的关系的态度上。而根据我
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在破产范围上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破产法》
中规定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应该从破产宣告开始起算,以破产程序终结为停止时间,从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这
段时间里新取得的财产也为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并且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不仅包括现实财产而且包括基于破
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将来行使请求权的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财产破产范围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具体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
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对企业集团财产破
产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上述规定进行一定的归纳,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
产等。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
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
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在企业宣布破产时代替破产的企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是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因此也是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
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的的的财产。经过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
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可以成为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2、清算组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因为履行了合同的未履行的部分,因此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
3、清算期间继续某些有限营业的收益。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可以代替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由此
增加的营业所得归入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4、在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
红。
5、企业集团财产破产本身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
6、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如接受赠与
。
(三)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
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2、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包括:拖欠的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
权等。3.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包括:收益
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
补足,补足部分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企业集团财产破
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9、破产企
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
质物。
(四)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务人
分割所得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五)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六)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
该财产仍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七)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
部分,在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列入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企
业集团财产破产。
(八)债务人依照法律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九)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
息。
三、不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财产范围
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一定都是破产人的财产,而破产人的财产也并不等于就是用于分配的企业集团
财产破产。根据我国有关破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有:
(一)担保财产。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包括:用于抵押的财产,
用于保证合同履行的定金和按合同约定被对方留置的财产。需要指出,对于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破产宣告六
个月前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协议。另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企业集团
财产破产。
(二)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警械,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或技术
资料等,这些财产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三)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购置的财产。但是其中如有破产企业无偿交由其
使用的财产,如办公室、会议场所、文体设施等,则应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四)集资款。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不计入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五)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破产企业投资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职工宿舍等机构,原
则上不计入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管理,其职工由接收
单位安置,但是能整体出让的,应计入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六)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基于破产人身份和人格所生的权利,如不法侵害身体,健康,名誉,或自
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抚养的权利等。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
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
,税务机关不再退税,该部分款项不属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八)以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无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属于国家所
有的森林、草原、矿山、河流及道路等不能作为企业集团财产破产。
(九)他人财产。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
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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