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8:56:04 325 人看过

一、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内容能够作为婚外情依据吗?

能够断定地说,仅仅有聊天记录是不能独自能够证明一个现实的。手机短信不是肯定独自不能够做为依据来运用。要看短信内容是什么,是否能够仅仅凭短信内容就能断定一个根本的现实。现在咱们的手机号码开始实行实名制了,关于号码的身份特点还好断定一些。主张我们在取证时尽量丰厚一些,以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多获得依据。通过各个依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形成一个紧密的依据链条,能够证明一个完好的现实。这样的依据在诉讼中经得起检测的,然后也能完成诉讼目的。

二、婚外情依据

很多人都是只要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内容这个依据看出对方有婚外情的,在实际生活中除了这些依据之外还有一些其他依据也是能够证明婚外情的,在离婚时是能够运用的。

一是“保证书”、“抱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明悔改的书面依据。

二是嫖娼事情被查处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员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资料;

四是两边交游的信件、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依据除书面依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搜集这类依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获得,但要留意不能侵略隐私权。

在这里还需要提醒您留意,在搜集依据的时分必定要留意,一个是短信能够进行公证,一个就是搜集方式的合法性,不能侵略别人隐私,在家里装置摄像头就是合法的,可是去小三的当地抓奸就违法了,依据是不会选用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婚外情相关文章
  • 借钱未写借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吗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借钱未写借条产生债务纠纷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判决的直接证据,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实践中,当事人间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债权人起诉时,只有这份证据的,将很难得到证明。并且,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收集以下的证据:1、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所以,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条,那么要直接拿出借条来证明。如果双方没有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钱的,债权人起诉时,要提供形成借款关系的时间、地
    2023-06-01
    126人看过
  •  欠款未偿还,微信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价值,包括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电子文件以及其他数字化形式的证据。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价值。电子数据包括五大类: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能否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在民事案件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完整性、真实性、
    2023-11-24
    95人看过
  •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电子证据有哪些
    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
    2023-06-03
    282人看过
  • 没有欠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一、是否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由此可知,聊天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二、能否得到法庭的采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可靠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对于聊天内容
    2023-03-16
    259人看过
  • 你知道吗?从本月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了!
    一、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作证据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经法院查证属实。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这些电子数据有哪些呢?新实施的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
    2023-06-01
    124人看过
  • 欠薪,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拿回工资的证据吗
    简介一年前,当王先生离开一家公司时,公司欠她12000元工资。从那时起,尽管王先生多次提出要求,但该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推诿或拖延。两个月前,在与公司负责人QQ聊天时,王先生再次提到:“我希望领导能处理好公司欠我的12000元工资,早点给我。”负责人回答说:“我知道这件事,你以前通过电话告诉过我,我会尽力安排,争取在两个月内解决。”几天前,当王先生去公司索要时,公司不仅没有给他,而且提出王先生的工资已经付清。但当王先生要求提供工资支付记录以供核实时,该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这些记录已经被销毁。那么,王先生能否根据QQ聊天记录向公司索取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5)项,“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电子数据是指以计算机应用、通信、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数据。QQ聊天记录无疑是其中之一,因为它们完全符合这一特性。此外,王先生提供的QQ聊
    2023-05-07
    423人看过
  • 聊天记录做为证据有什么作用
    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所需要注意的方面包括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证据三性。其中的关联性指用作证据的聊天记录必须和诉讼案件有关联,并且出具的应当是完整的聊天记录。一、证据三性法律如何规定的证据三性法律的规定为: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客观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二、三性证据有哪些?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三、民事诉讼质证的证据的特点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证据的
    2023-06-24
    214人看过
  • 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合同依据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网上签合同是否有效有效。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口头合同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呢?如
    2023-03-03
    158人看过
  • 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把钱要回来吗
    能。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债务关系的证据,但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一、欠钱不承认怎么解决欠钱不承认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欠条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则有其它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也可以,例如银行的交易流水、债务人承认借款的事实的录音或者录像等。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没有欠条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需要间接的证据来辅助,例如人证、双方聊天记录、转账的凭证或者是电话录音等。二、借钱无借条怎么起诉借钱无借条可以搜集其它证据起诉。但要想要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除了借款人自己承认外,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证据包括直接的证据和间接的证据,借条是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如过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2023-03-21
    387人看过
  •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法院如何裁定?
    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出示自己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一般不向运营商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即使当事人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也不会去调取微信记录。同时,腾讯公司一直宣布自己并不留存聊天记录,对于调取聊天记录的要求一直表示无法协助执行。起诉离婚必须去当地法院吗起诉离婚不是必须要去当地法院。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还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当事人起诉离婚不是必须要去当地法院,去有管辖去的法院起诉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7-12
    224人看过
  • 经过公证的QQ聊天记录可作为诉讼证据
    【案情】被告杨XX、徐XX夫妻关系,原告XX公司与被告素有合作关系。自2007年10月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X与被告之间即有通过QQ聊天约定通过XX公司银行账号汇款的交易习惯。2009年12月30日,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被告将赊欠原告的除去损失部分共计1100余万元货款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全部汇回原告指定的账号。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王X所指定的XX公司的账号,在2010年1月至7月间,被告通过与其有供货关系的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汇入XX公司的银行账号共170余万美元。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其与QQ号为98XXX、15XXX的聊天记录。法院经调查,这两个号码分别为案外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XX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王X所使用。【评析】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
    2023-06-01
    110人看过
  • 侵犯隐私权聊天记录可作证据吗
    一、侵犯隐私权聊天记录可作证据吗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中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还要保留好原始载体。所以,聊天记录还是可以作为侵犯隐私权的证据。二、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
    2023-06-07
    136人看过
  • 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相关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种观点的存在主要是讲,对于QQ对话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必须确定它的三性:即QQ对话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这三方面的认定。在这三性中,还必须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二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这是因为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要看有否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是否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出台,但上述意念仍是深深扎根于许多法官的头脑中。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通过公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此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是电子记录的材料,“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一个材料想要成为证据,最重要的问题和最大的一个前提,就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的合法
    2023-04-28
    237人看过
  • 法律能否接受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聊天记录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公证处能公证微信聊天记录吗可以做公证的,通常可以做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需要在公证处提出申请,然后准备相应的材料。公证员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采取截屏、存储打印、拍照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无法证明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公证法》第11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
    2023-07-18
    308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婚外情
    词条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是不受法律调节的。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是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涉嫌重婚罪。... 更多>

    #婚外情
    相关咨询
    • 婚外情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婚外情证据能够作为证据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06
      只要聊天记录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一般来说,聊天记录的证明效果不是很强,因为很难证明聊天记录是否由我发送,所以一般的聊天记录只作为参考,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帮助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 可以把婚外情聊天记录做为证据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9
      聊天记录只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一般来说,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并不是很强,因为聊天记录很难证明是不是本人所发,所以一般聊天记录只作为参考,且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 她丈夫与情人发的短信和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14
      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如有需要可联系我们为您提供远程法律协助或代理服务。
    •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诉讼证据?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5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
    •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手机短信等能作为证据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1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