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搞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网络“恶搞”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例如可会能对电影制作人、电影演员及电影塑造的人物形象造成损害。所以网络恶搞是侵权行为。
“网络恶搞”的免责事由分析
对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还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甚至无偿使用作品。这种限制分为两类,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分别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做录音制品、播放已发表的作品以及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网络恶搞”不属于上述法定许可规定的范围,且“恶搞”作品的制作人通常都没有向原影片的权利人支付费用。因此,“网络恶搞”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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