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探望权的定义
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与子女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专指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尊亲属的探望权。现实生活中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看望作为被抚人的未成年子女,应属于未成年子女与亲属的交往权,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探望权的范畴。
探望权的权利对象是与权利人的子女,虽然法律对子女的范围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笔者认为应专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他们完全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依赖于父母的看护和照顾。他们心理素质已基本成熟,学习和认知基本靠社会教育。成年子女可以自由的去看望不与其一起生活父母,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成年子女的探望没有实际意义。
二、探望权的权利内容
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权利人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接回短暂共同生活,以抚慰亲情同时了解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看望子女,积极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身份权,它是法定和天然的权利,并不会因男女离婚而消失或改变,即便夫妻离婚,对子女的亲权依然存在。
第二,探望权的实现方式,有赖于与另一方的配合,这种配合并非是情分,而是法定义务。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摆布自己的子女,可“狭天子以令诸侯”或以自己个人情感决定是否允许对方探望子女。如果负有配合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探望权诉讼,最终由法院进行干预配合,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也并不仅限于离婚夫妻,基于亲情和公序良俗,还可以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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