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个时期开始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9:25:24 338 人看过

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0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

一、家庭承包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1、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完善农村有偿土地流转制度,缓解农村大批量的青壮年劳力的流失对我国农业产量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的田地运转中的实际运用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来与时俱进,不能停滞不前没有一丝的改变,社会经济发展的格局在变化,所以农村经济发展所依靠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也要有所改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四十六、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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