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外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
(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
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一种通过撤销错误裁判来弥补权利损失的时候救济制度,通过与事前的诉讼参加制度、诉讼告知制度等和事后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衔接,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民诉法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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