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竞争名义再次起诉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A网发现B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来源于A网的餐馆信息及用户点评的内容,用于商业经营,A网多次要求B网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未果,已经多次起诉B网,前两次均是以著作权的名义起诉。最近一次判决的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B网被判侵权并赔偿A网25000元。与此同时,于2010年11月,A网再次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起诉B网,于2011年3月7日获得此次判决。
对于此次的不正当竞争起诉,A网董事、资深副总裁龙先生表示:“著作权的官司取证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我们此前仅公证了10余名用户的点评信息,获得的赔偿很有限,更重要的是无法对向B网这样无视法律法规而一再违法侵权的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也将会使中国的互联网行业继续饱受不正当竞争的危害。为此,我们不惜一切努力,再次以不正当竞争名义起诉B网。希望我们的行为能够起到榜样作用,让更多的人不害怕、不放弃,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中国的互联网行业打造一个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这次,A网以不正当竞争名义再次起诉B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在此次A网起诉B网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上,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虽然之前**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A网)曾经以著作权侵权为理由起诉本案被告(B网),并获得支持,但是原告再次提起本案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前案相比,第一本案案由不同,第二除著作权案件中的涉诉内容外,本案原告指控的B网整体经营模式、整体经营行为中还存在大量的未审理内容,事实范围差别较大,对于此类未审理内容,汉涛公司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垂直搜索不能再随意“搭便车”
该案获得业内人士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B网一直以自身是生活搜索服务网站,即垂直搜索为由进行抗辩,认为抄袭A网内容只是正常的抓取数据。而这一行为也再次通过此次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获得了法院明确的判定:使用垂直搜索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的网站的信息利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此次A网起诉B网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上,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A网上的用户点评和商户简介,是A网通过合法途径吸引用户注册、发表或者搜集、整理而来,能为A网带来合法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给予保护。这些信息内容被B网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B网上展示,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B网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垂直搜索,法院多次明确指出,使用垂直搜索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的网站的信息利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在本次判决中,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B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经构成对A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必将不合理的损害A网的商业利益。A网曾发函要求B网停止使用A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明确要求B网提供拒绝其搜索的技术信息和方案,但B网至今未提供此类技术信息或方案,足见其具有持续使用的主观故意。因此B网关于垂直搜索和摘要的抗辩依据不足。B网使用A网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此次法院判决结果,龙先生认为:这是A网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对各类侵害我方权益者展开斗争,坚持数年以来所取得的最重大胜利,彻底打击了某些不正当竞争者、非法侵害我方权益者的嚣张气焰。B所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次法院的判决中被明确认定,其以抄袭为模式,以所谓垂直搜索引擎为借口的经营方式被明确认定为非法,再无生存基础,必须彻底改弦更张。
呼吁健康合法的商业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B网以垂直搜索的名义大量“抓取”其他网站内容为自己所用的方式已经被认为是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模式。业内人士也呼吁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开创健康合法的商业模式。
代理过多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知名律师于*富认为,互联网是知识经济的重要引擎,我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任何违反公认商业道德、滥用技术手段谋取不当竞争利益的“搭便车”行为都是对互联网创新的破坏,从而阻碍创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B网的判决是顺应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和大背景的积极行为。
于*富认为,作为互联网企业而言,B网区区五十万元的赔偿额度可能并不足以伤筋动骨,真正应该引起B网重视的是,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应当摒弃“不劳而获”的“拿来主义”想法,本着对投资人和用户负责人的态度,通过健康合法的商业模式参与互联网竞争,避免因为侵权而再次受到人民法院和广大用户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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