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条件
(一)发起人有五人以上,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其中一人以上在特区有住所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投资者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三)发起人应当全部认购;(四)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签名并盖章;(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七)企业设立时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和特区的产业政策公司通过重组,企业产权所有人可以将其在重组企业中的资产作为出资。但是,转为股份的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企业现有净资产
第七条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重组方式设立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1)企业全体投资者已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缴足出资额;(2)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3)外国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投资者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发起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发起人应当订立公司设立协议。公司设立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拟设立公司的住所和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财产权利转移法律程序的约定;(六)公司设立费用的摊销方法;(七)公司的构成,临时组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没有临时机构的,共同受托承办设立事项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授权等。(八)发起人违反设立公司协议对公司及其发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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