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拆主体,如何办理强拆手续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尚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三)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只有当“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才非常重要。被拆迁人必须知道,不是他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要被拆迁了。另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确强制拆除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建筑工地、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是指城管局和综合执法局。二是执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和设施,由行政机关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诉讼期限为六个月。但经过6个月的诉讼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拆迁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督促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抗辩,经催告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拆除决定。简单画一张流程图:
公告,限期自拆-不复议,不起诉,半年后不拆迁-督促拆迁-听取陈述和答辩-无正当理由不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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