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02:52 215 人看过

发文单位: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号:津农委[2002]94号

发布日期:2002-10-23

执行日期:2002-10-2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基地认定

第三章无公害水产品认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保护产地生态环境,开展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并允许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水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是指产地环境和养殖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行业无公害水产品相关标准,并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组织化程度较高、经认定合格的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基地。

第五条市和区、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设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市和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地区环境条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生产管理基础,制定无公害水产品发展规划,并负责对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生产过程、投入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基地认定

第六条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养殖池塘集中连片在10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车间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产品在500吨以上;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规范的标准要求;

(四)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渔业投入品,有完整的生产管理和用药记录档案;

(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

第七条申请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全市统一印制);

(二)生产基地池塘布局范围示意图;

(三)生产基地范围的养殖证;

(四)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承诺;

(五)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地环境、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投入品使用等。

申请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经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者,由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配合市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申请人的产地环境采样、送样。

市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受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委托,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获得认定证书的生产基地,应当树立标志牌,标明面积范围、产品品种、执行标准、责任人。

第三章无公害水产品认证

第十三条申请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申请表(全市统一印制);

(二)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生产管理和用药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配合市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申请认证水产品采样、送样。

市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受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委托,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对检验结果合格的申请认证水产品,由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报市农委备案。

第十七条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水产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补充认证。

第十八条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并随时接受市、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的抽检。

第十九条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基地,与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可以在获得认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和使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在媒体上统一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获得生产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一)生产基地环境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生产基地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生产基地生产过程不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规范进行的;

(四)擅自扩大生产基地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并使用标志的水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标准要求的,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生产者自负。整改后的产品进行复检,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可以重新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三条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监督,对无公害水产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并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月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2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委员会根据《天
    2023-06-10
    226人看过
  • 天津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目录一、总则二、法律援助机构和职责三、法律援助对象四、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五、法律援助的程序六、法律援助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七、法律援助资金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发通[1997]056号,司法部关于开展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三条天津市司法局为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机关。二、法律援助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受市司法局领导、由执业律师组成,代表政府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事业单位,中心内设资格审裁部、法律援助事务部、行政事务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2023-06-11
    215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管理,完善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办理执业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经市房管局初审合格,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二名以上(包括两名)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持章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第五条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以下简称执业专用章)的刻制工作。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无执业专用章的不得以执业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第七条估价师领取执业专用章,需提交
    2023-06-10
    487人看过
  • 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定向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按照《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具体受理设立公司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一)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设立宗旨;2.公司名称和住所;3.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面值、注册资本;4.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额;5.资金投向。(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四)设立公司的可行
    2023-04-29
    133人看过
  • 无公害水产品的定义
    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水产业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国加入WTO,人们对水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公害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因此,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出口创汇的需要,也是保证国民生命安全的需要。无公害水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都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而获得认证证书并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广义的无公害水产品分为2类:第1类是完全不使用渔药、农药、化肥、添加剂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而生产出来的水产品,如有机食品、生态食品、AA级绿色食品等,人们常称这类食品为纯天然食品。第2类是生产中允许限品种、限量、限时使用渔药、农药、化肥、添加剂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这种方法生产出来的无公害水产品(包括A级绿色食品),其卫生质量比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严格。目前,各省正在或即将积极发展的无公害水产品主要属于第2类。
    2023-06-06
    375人看过
  • 天津滨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水产)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2)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养殖池塘集中连片在10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车间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产品在500吨以上;(3)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规范的标准要求;(4)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渔业投入品,有完整的生产管理和用药记录档案;(5)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复核上报。四、办理地点办理地点:五、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0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滨海新区农委七、办理费用是否收费此项无需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
    2023-05-31
    81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将《许可证》修改为:《合格证》。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即收回《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将第十四条删除。相关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
    2023-06-06
    283人看过
  • 天津直管公产房管理办法7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市颁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日前,本报就有关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什么是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履行好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多年来本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不断强化直管公产房屋产权产籍、租赁、修缮等管理。明确五方面内容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布的《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与以往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推动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出售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群众财产权益,加大直管公产住宅出售力度,《办法中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
    2023-05-10
    340人看过
  • 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于2004年11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的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现有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市容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五
    2023-06-10
    362人看过
  •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第三条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其系统、其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农贸市场、滩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落实。第五条商品和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商品标价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及物价员签章等。收费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等。第六条标
    2023-06-07
    427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一)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
    2023-06-10
    149人看过
  • 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技术
    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技术应涵盖整个水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水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技术及要求包括以下3部分:2.1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要求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优化选择技术是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前提。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无公害水产品渔业用水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及渔业水域土壤环境质量等要求。淡水渔业水源水质要求包括水质的感官标准:色、嗅、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卫生指标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水质标准(SCl050-2001)》的规定;海水水质的各项指标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水质(SC/T2008,2001)》的规定。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对大气环境质量规定了4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即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和氟化物(F)的浓度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CB30591996)》的规定。无
    2023-06-06
    208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出售、使用、修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2023-05-29
    209人看过
  •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建筑规模在5万
    2023-04-22
    456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河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是怎么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5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省XX监制。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
    • 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23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各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XX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6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过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