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的规定确定代表人数。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第二十条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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