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应当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就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不用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解除或终止该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五、六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期限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外,用人单位只能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39条的规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者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应仍适用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
另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39条的规定解除。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所以,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这就要求企业对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另外,该条第六款的适用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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