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到房屋就是意味得到宅基地使用权
分到房屋就是得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这就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所谓“地随房走”的原则。
二、宅基地与房屋关系法律规定
1、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当然,我国法律在确认“地随房走”的原则的同时,也确认了“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这就形成了究竟应采用“房随地走”原则还是应采用“地随房走”的原则的争议。然而,无论采纳哪一项原则,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我国立法认为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所以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回避所谓“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的争论,规定了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该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确认房地产权利不可分割的原则,确有利于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减少因土地和房屋分离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种纠纷。然而,由于这一规则并未能区分对土地的权利(主要是使用权)与房屋的权利(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不能界定各种权利和利益,因此在实践中经常面临挑战。法律要求房地产不可分割转让,是一般的原则规定,并不否认当事人可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并设定各种权利。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土地之上与地下可以作各种不同用途的利用,尤其是土地之上房屋的多层性、单元性以及分层分单元的让与特征使其权利结构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状态,这样单纯从土地权利或房屋权利角度,是不可能揭示各种权利和利用状态的。还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建筑物,可能将对土地和房屋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分割成不同部分,分别予以转让和处分。而我国法律事实上并未禁止此种分割转让。如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可见,只要分割转让办理了登记手续,则此种转让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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