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只要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实际联系,约定是合法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个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企业一般以注册地为住所。实际经营地址或者主要办事处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处为住所。合同履行地是指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哪里履行合同义务。按照这个规定起诉,要看双方争议的目标是什么,履行地在哪里。合同明确履行地的,自然可以按照合同向履行地法院起诉。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比如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履行供货义务,要求买方付款的,原告所在地也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为便于当事人进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现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四)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法院审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原则上在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收据,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通知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现实中,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率很高,而在处理上面也就见仁见智了。有些当事人会选择协商解决,有的则会申请仲裁,当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遇到这种情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走司法途径解决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在面对买卖合同纠纷的时候,建议当事人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处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纠纷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的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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