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死亡的,享受工伤、致残、死亡待遇:。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和企业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指定从事有益于企业的工作
(3)由于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
工会小组对与工作有关或者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认定,应当报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认,然后向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通知企业管理部门或者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扶养的直系亲属。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时处理,但在处理前,按照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三)项规定的残疾审查委员会,由市工会组织或者地方行业组织领导工会。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三至七人组成,市工会组织或者地方工业工会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疾职工所在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主治医师可以列席会议。只有少数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组织伤残审查委员会,由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残疾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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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六个月检查一次残疾人的残疾状况,以确定残疾状况是否有任何变化,但残疾人可以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丧失部分劳动力仍能工作的残疾职工,随时要求复查残疾状况,对残疾职工的补助,按照残疾后减薪的数额支付:减薪11%-20%的,按残疾前本人工资的10%支付;减薪21-30%为伤残前工资的20%;减薪30%以上的,在企业医疗中心、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专科医生、转诊医院看病后,按本人工资的30%给予残疾前待遇,职工因工致残,丧失部分劳动力的,由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费用,无劳动残疾仍能继续工作的,继续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发放劳动残疾补助。再次,如果雇员因完全丧失劳动力而不能工作,但不是由于工作残疾,当工人在下列情况下受伤、致残或死亡时,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1条第13(c)款的规定处理:,因工负伤、伤残、死亡的待遇:。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和企业管理部门或管理层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管理部门或管理层授权从事有益于企业的工作
(3)由于发明或技术性工作改进
对与工作有关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由工会小组报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认,然后向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通知企业管理部门或者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扶养的直系亲属。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时处理,但在处理前,按照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三)项规定的残疾审查委员会,由市工会组织或者地方行业组织领导工会。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三至七人组成,市工会组织或者地方工业工会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疾职工所在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主治医师可以列席会议。只有少数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组织伤残审查委员会,由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残疾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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