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杀人,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杀死,行为人潜入别人住宅的行为当然侵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紧接着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也当然满足故意杀人罪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罪数问题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理由是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以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入户杀人,入户是行为人杀人方法的一部分,故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理由是吸收犯的这种吸收关系其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入户杀人中入户与杀人存在密切联系且处于同一杀人犯罪的过程中,所以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想象竞合犯。理由是入户是入户杀人的行为组成部分。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想象竞合犯。
若认为入户与杀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与另一个行为没有包含关系,此时要么是吸收犯,要么是牵连犯或者是数罪并罚,并不存在想象竞合的问题,但若认为其中一个行为本身包含另一个行为即某个行为本来就是另一个行为的合理组成部分的时候,这时候则变成一行为触犯数罪,就变成想象竞合犯。但在日常生活中,进入被害人的房子将被害人杀死,进入被害人的房子属不属于整体杀人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若属于则是想象竞合犯,若不属于则是数罪的问题或是牵连犯或是吸收犯。虽然牵连犯、吸收犯是处断的一罪,但是在定性上它们还是数罪。很显然潜入住宅本身就是入室杀人的组成部分。例如入室盗窃中的入室本身就是这种盗窃的组成部分。再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扒窃时,用小刀将被害人的包划开后获取财物,用刀把包划开本来就是行为人秘密窃取财物的手段的组成部分,并不能说行为人前面用刀将包划开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其后的获取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二者数罪并罚或者说属于牵连犯、吸收犯,这显然不是,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想象竞合犯。
所以很显然入室是入室杀人的必经过程,是入室杀人的组成部分。虽然非法侵入住宅与故意杀人是两个动作,但是实际上是一个行为,都属于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所以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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