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6 19:25:59 96 人看过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根据国家人防办规定获得“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以下简称“达标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本企业列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无违规行为的达标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

第五条非达标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四)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管理。

(五)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七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的质量监管、合同备案管理。

(四)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八条县级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监管。

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协会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行业质量管理服务行为:

(一)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二)负责执行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三)依法维护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组织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与安装的质量检查工作。

(五)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六)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八)健全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第十条达标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七)组织申报将企业产品列入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

达标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目录”范围在本省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对于超限尺寸的特殊产品,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构件设计,经省人防审图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安装。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应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每件产品应有一套完整的《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电子注册单》。

第十三条

达标企业应根据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电子注册,经过电子注册后的产品方可出厂安装。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达标企业对具备合格证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钢材、水泥、焊接用材等原材料(含外购件)进厂时,达标企业应将原材料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资料妥善保管,每批次购进的钢材、焊接用材等应按规定送国家认定的检测单位抽检。

第十五条达标企业应当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涉密图纸资料应当入库归档,由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编制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安装队伍及配备岗位资格人员、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特殊尺寸产品的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十七条

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企业资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做好相关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第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在人防门、活门等产品初次进场安装施工前,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三)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份。

(四)经监理单位批准的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一份。

以上资料齐全且进场防护设备产品已初始电子注册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对于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未按上一条规定办理初次进场报验手续就进行防护设备安装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达标企业立即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达标企业应有专门的施工安装队伍,施工安装队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工人等组成,每个项目现场至少应配有安装施工员1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纳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防护专项的主要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实施监理:

(一)审查生产企业的从业达标企业证书。

(二)达标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核查进场防护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四)组织对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审核签认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其它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达标企业应派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或质检员参加,并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将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内业融入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质量文书。

第四章信息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基础数据采集、价格整理、信息分析、信息价报审以及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防护设备信息价应当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以当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为基础对产品成本分析后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防护设备信息价指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组成,不包含安装费。

第二十六条

与上期发布防护设备信息价时的人工费和综合钢筋材料费相比,当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人工费或综合钢筋材料费变动超过10%时,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及时调整防护设备信息价。

第二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方可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上发布当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并作为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编制概(预)算或设备招投标时参考使用。

第五章合同备案

第二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简称“制式合同”)。达标企业应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防护设备达标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原件一份。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达标企业合同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备案:

(一)非达标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达标企业签订的合同。

(二)达标企业正处于停业整顿处理期或处于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

(三)经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达标企业存在其它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一条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未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对达标企业产品生产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原材料、生产图纸、质检内业、产品电子注册、生产工艺、安装质量等。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工作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连续两次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其“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自行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总共有三十五条,分别阐述对人防工程施工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的要求把控以及对各个参与施工的部门的行为的约束。严谨细致的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政府的重视,让居民的生活能够多一点保障,少一份危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16: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辽宁省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五条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第六条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八条使用人防
    2023-06-04
    255人看过
  •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免缴防洪费。第三条防洪费征收标准:(一)对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二)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
    2023-06-10
    104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近年来,由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不严,造成不应有的浪费。为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杜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生产企业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内容,切实抓好。今后,凡擅自扩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变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的,单位财务不准报销。各级劳动、财政、控办、审计、工会和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一、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纠正当前防护用品发放面过宽、标准过高、浪费严重等管理混乱现象,以利于生产,利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69号决
    2023-06-09
    123人看过
  • 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四、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五、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六、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具
    2023-05-27
    436人看过
  •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港区内已建成投
    2023-06-08
    207人看过
  •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一、总则1、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和检查标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检查。3、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检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基本规定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4、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
    2023-06-04
    459人看过
  • 职业病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
    2023-04-24
    224人看过
  • 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力争使市区空气质量稳定在一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马尾区)市政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上述施工现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市政建设工地和建筑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拆迁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市容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负责对停建工地、住宅二次装修工地、渣土运输和地材运输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地局)负责对闲置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四条施
    2023-06-10
    152人看过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3、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5、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2023-03-22
    436人看过
  • 山东省人防工程商铺交易规定有哪些
    一、买方的交易规定1、确认产权确认商铺的产权。同购买居住用房一样,确认产权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步。购买的商铺产权一定要清晰,为了预防买到产权有问题的房子,购买前一定要查验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抵押或质押状况的权属证明等,不要只听业主的一面之词。2.考察商铺结构考察商铺本身的结构,商铺的结构就跟居住用房的户型一样重要,除了商铺的地理位置之外,商铺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商铺的价值。不是所有好的地段的商铺都能够合理利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商铺自身的结构就显得相当重要。考察商铺的结构主要是考察面宽、进深的比例、房屋内部布局结构及利用率、房屋的高度、承重、楼层等方面,只有这些硬件合格才能保证客户在使用或者后期承租上更符合自己或承租对象的使用标准。3、考察配套设施商铺的配套设施完备且运行良好,能为商家节省不少成本和精力,所以在购买前,一定要对水、电及电容、燃气、弱电设施、排污化油设施等进行核查,购买前一
    2023-02-21
    252人看过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1、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3、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
    2023-06-04
    231人看过
  • 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渔民、船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务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公安边防机关负责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交通、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沿海船舶管理站是协助公安边防机关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各船舶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渔民、船民服务。第五条本省沿海船舶除依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船舶主管部门
    2023-04-24
    436人看过
  •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对于城市建设有何意义?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相关的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承担。因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平时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管理应当由建设单位(投资者)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什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什么虽然现如今各过之间都是和平相处,没有战事,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的国家军事力量相对平衡,只有国家强大了,其他国家才不敢来侵犯我们,以防他国突然侵犯我们,为了国家的安全,我们随时都要做好应对他国侵犯的工作,我们国家每年都会招收大量的新兵,会有专门的团队研究新的军事武器,想过的工程也在不断的更新修建,其中最基础的,能保障人民安全的就是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主要是用于在有他国侵犯我们国家后用于打战人员、医疗人员、还有物资等临时存放的建筑,相当于打战时的后备资源
    2023-07-06
    135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附:第二次修订本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日期:2004-7-7执行日期:2004-7-7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七月七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6年10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1996年10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2023-04-24
    38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哪些法律法规的呢?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6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管理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0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7条新规是怎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5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款护等的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子以行政划拨。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8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