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05:59 363 人看过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575号

【发布日期】1990-12-08

【生效日期】1990-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1990年12月8日国税函发<199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反映,经营免税品的单位除境内调拨、零售外,还有境外开票、境内提货的业务。目前,对境内调拨、零售业务已按(89)国税流字第103号《关于对经营免税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征收营业税,而对境外开票,境内提货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没有规定,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经营免税品的单位委托国外企业、驻外使馆、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或其他驻外机构,在境外开票、收款,在境内提货的业务收入,可视为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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