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xxx,男,31岁,汉族,住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因原告刘占合、胡景芝、刘沛荣诉x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明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明,并按月向张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明及其租赁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xxx7)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明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明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06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明驾驶租赁xxx的京G463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时,看见附近有一军靓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军靓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军靓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军靓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军靓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明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军靓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张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民事答辩状交通事故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代理人:李浩
07年3月
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三、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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