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56:09 167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和审查期限的规定:

为了正确执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中国大陆人民法院现在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和复审期限如下:

I。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预收人民币500元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执行的金额或目标价预收执行费。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承认但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申请人,人民法院对承认和执行分别不收取两次费用。预收费用的负担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承认并执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如果决定不承认和执行,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仲裁有关问题和涉外仲裁事项的通知》(1995)第18号的有关规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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