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收购、调销、简易粮仓、费用贷款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各档次利率,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5.58%;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5.85%;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5.94%;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6.03%;五年以上年利率6.21%。
三、粮棉油储备贷款执行调整后一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85%。
四、1991粮食年度末以前尚未消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所占用的贷款、1992年4月以后新增财务挂账所占用贷款执行调整后一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85%。
五、对尚未划转的粮棉油加工贷款、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凡不属于应划转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按科目归属执行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利率。属于应划转而未划出并在专户中反映的粮棉油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执行调整后一年期贷款利率,并实行分段计息。
六、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调整后年利率2.07%。
七、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利率调整为年利率5.04%,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八、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幅度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9年6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行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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