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从第五十二条可以知道,偷逃税、抗税、骗税会被无期限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若是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最长五年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税局的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的可以三年内可以追回税款,没有滞纳金,超过三年就不再追征了。
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何理解呢?
纳税人逃税行为过了五年未被发现的,税款和滞纳金税局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再行政处罚,即不再处0.5至5倍罚款,既然行政处罚都不再追究,当然更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税费如何处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费,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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