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职责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20:33:59 470 人看过

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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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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