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之附着物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3:20:09 498 人看过

附着物补偿是征收土地补偿四项费用之一,目前我县执行的补偿标准是徐政发(2004)84号文件,该文件对各类地上附着物都作了详细的补偿规定,但是,地上附着物千变万化,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

例如树木的补偿标准,文件规定分为移植补偿和砍伐补偿,胸径10厘米以下的均作移植补偿,我们知道移植树木大多在春季,而其它季节移植成活率非常底,因此农民对该补偿标准极不满意,文件规定凡在旱地、水田、菜地、粮菜轮作地、棉花地中种植的所有树木不予补偿,农民认为自己承包地里种植的树木已经多年,对不予补偿很是不能理解,再有就是部分农民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修抢建的附着物,我县多年来对这种现象一直是采取适当照顾补偿的方式,这也片面的助长了部分农民抢修、抢建、抢种附着物的行为,有时政府征收土地清点附着物的前一天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里就能插满树条或建满温室大棚,对这些附着物很难进行清点补偿,如果不补,征收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政府有时为了能够开展工作,不得不妥协照顾性质的给予适当补偿,如此也照成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比如去年我县因村庄搬迁征收土地时,对部分农民抢建的满温室大棚给予了适当照顾补偿,照成了这部分农民集体上访至北京及省市,他们认为补偿没有按照标准执行,而不认为自己的抢建行为不合法,如此更是形响了政府和百姓之间的鱼水之情,也照成了现在征收土地工作的困难重重,工作人员被农民围攻事件经常发生,文件还规定坟单棺100元,双棺150元,由于近年来平坟还田工作开展比较成功,因此,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数很难清点,所以只好采取由村、组统计上报,如此结果经常出现很大偏差,也时常照成很大矛盾。

因此,能否改变附着物的补偿方式,避免矛盾的发生是我们当前应该研究的一项新课题,笔者认为附着物的补偿能否参照青苗补偿的方式进行,可以按照不同的地类给予不同的附着物补偿标准,但不同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建筑物可以一一清点,其它地类除清点大型水利设施外,其余均按照不同的地类给予不同的附着物补偿。当然,这只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体会,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论证,我们期待更加完善的补偿标准能够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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