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是指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法申请执行时或执行立案以后,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可据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证书。
债权凭证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举措,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当出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采取了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执行手段,即使申请人的权利未能实现,也要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简洁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而且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无增加费用之忧。
第二、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而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执行无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不思如何切实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第三、有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形是市场交易风险之所在,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未果的原因,明确法院的职责在于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法院本身要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从而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积极举证。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本意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法院给债权人提供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而并非要法院向债权人作出一种实现债权的保证。实践中,常出现债权人过分倚重法院的职权,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的现象,债权凭证制度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同时,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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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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