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会查,也没有这种设备,但是如果你孩子以后升学再想改是非常困难,你使用假证件是违法行为,在这种基础上修改可能修改不了,而且学籍也是要入档案的。户口本造假,报假的后果: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2、假报户口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孩子入学需要父母结婚证吗
孩子入学不需要父母结婚证。小孩上学报名是不需要父母结婚证的,各省市可能因办学条件不同,入学条件也有不同。
以河北省为例,年龄方面,根据往年小学入学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生源较少的地段应该招收六周岁儿童入学,保证六周岁三个月儿童全部入学;个别生源较多的地段,经当地区教育局的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控制,但必须保证六周岁六个月儿童全部入学。对于外地户口,可以凭借户口本,暂住证,身份证完成入学。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查询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孩子入学户口造假学校是否查验
318人看过
-
孩子入学户口造假学校查不查
106人看过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
178人看过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
141人看过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
413人看过
-
学校12345投诉曝光,是否会被发现?
172人看过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
孩子被学校同学打伤学校是否要负责?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山西在线咨询 2022-12-01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负责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14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0侵权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所以,对方孩子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得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要责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