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焘盗窃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2:24 195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焘,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杨庄乡长岭头村石梯023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2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8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焘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国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2009年期间,被告人刘国焘先后三次窜至舞钢市寺坡二街坊、寺坡印刷厂、寺坡菜市场盗窃蓝盾老年三轮车、金泰美山地自行车、津来鸽自行车、爱斯特自行车各一辆,赃物共计价值2248元。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刘国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国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4月1日晚9点多,被告人刘国焘窜至舞钢市寺坡二街坊8号楼下,将郑丙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老年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平顶山市南环路的一个废品收购站。赃物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38元。(二)2009年3月份,被告人刘国焘窜至舞钢市寺坡印刷厂院内盗窃闫天文的一辆山地自行车,卖到平顶山得赃款300元;赃物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60元。(三)200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刘国焘窜至舞钢市寺坡菜市场南口盗窃杨跃先、刘锡霞的自行车各一辆,赃物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10元、140元。次日被告人刘国焘再次到平顶山销赃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焘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经过及所盗赃物特征、数量与失主郑丙玉、闫天文、杨跃先、刘锡霞陈述;证人张海侠、殷俊杰、岳光华等人证言相吻合,并有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价值共鉴定为2248元的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所失赃物照片、辨认笔录、购车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自行车共四辆,总价值2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焘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国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克光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0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盗窃案会被检察院不予起诉么
    一、盗窃案会被检察院不予起诉么盗窃案的涉案金额如果未达立案标准,会被检察院不予起诉;也就是说,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立案金额的,那么就不会构成盗窃罪,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二、盗窃案如何认定认定盗窃案,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四个的构成要件: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未成年盗窃案怎么处理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盗窃罪的,应当在盗窃罪的量刑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盗窃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2023-06-14
    186人看过
  • 盗窃案1800多一般多久移送检察院
    一、盗窃案1800多一般多久移送检察院盗窃案1800多一般被刑拘之后二、三个月的时间会移交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盗窃案的立案标准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2023-06-15
    268人看过
  • 张青艳、刘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艳,女,1974年9月30日生。被告人刘芳,又名刘丽娜,女,1970年10月6日生。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张青艳于2008年11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二被告人均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艳、刘芳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兰考县北关大花轿婚纱摄影店旁“印象摄影”店内,刘芳以询问照相价格吸引店内人员,张青艳趁机将一部黑色“尼康”D40数码相机偷走
    2023-06-11
    486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335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新建办中华中路4号院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王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做出(2009)新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的
    2023-06-11
    496人看过
  • 被告人刘亚兵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兵,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田庄村1组1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兵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刘亚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4日,被告人刘亚兵伙同陈勇、朱开钰(均另案处理)骑一台红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从邵阳市窜至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6组罗学成家,趁罗学成家无人看守之际,由朱开钰望风,将罗学成家的2只山羊宰杀后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两只山羊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
    2023-06-11
    404人看过
  • 刘世强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强,男,生于1959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410325195911247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饭坡乡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强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世强乘邻居刘XX家无人之机,用钢筋将刘家上屋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把刘XX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13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世强将所盗现金主动退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贺XX、杨XX、李XX等人证言及报案证明、
    2023-06-11
    230人看过
  • 刘小兵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兵,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风石堰镇毕花村第8村民小组。1996年9月、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7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9月17日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5日被中止。2008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兵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
    2023-06-11
    416人看过
  • 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国娇),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聋哑人,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屋村垸子塘村民组7号。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凌云,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胜明),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聋哑人,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三堂街镇接龙桥村君子窝组。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大荣,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聋哑人,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金盆路
    2023-06-11
    318人看过
  • 刘高记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高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叶县夏李乡彦岭村东北组。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高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高记窜至本村村民刘某某家将其200元现金及存折盗走,并在叶县常村农村信用社将存折上人民币8000元盗走。后被告人刘高记将所盗的8200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高记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
    2023-06-11
    396人看过
  • 盗窃罪是否一定报检察院
    在涉嫌盗窃罪被捕之后,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当侦查进展至案情清晰明确且具备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撑时,便会依法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特设机构,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另外,如果经侦查后证实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那么公安机关有权撤销该涉案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024-04-21
    129人看过
  • 陈青蛙、刘平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5日被假释释放。200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4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平平,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5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440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有自诉案件吗
    人民检察院没有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自诉案件吗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n人民法
    2022-06-24
    37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三年第三期(总第83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男,31岁,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998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
    2023-06-11
    111人看过
  • 季光法刘孟发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光法(别名小季、季先法、季先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0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孟发(别名小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卫滨
    2023-06-11
    11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盗窃案会被检察院起诉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7
      检察院可以用决定不起诉而结案。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 如果有以下情形,检察院同样应当决定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 东莞市盗窃罪检察院立案标准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07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
    • 盗窃案件是检察院起诉还是法院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0
      盗窃案件应该是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判决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案检察院不批捕可以直诉嘛?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6-07
      直诉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而采取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诉,又称“不捕直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直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如果检察院不公诉,或者不批捕时就撤销案件了
    • 盗窃案到检察院怎么撤销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2
      26995,这个数额不小,远超过盗窃的起刑数额,2万多,达到了数额巨大,量刑会比较重!如果已经到了公诉阶段了,基本不可能撤掉公诉的。除非出现什么意外情况,检察院主动撤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